可转债新规什么时候实施?(新政策开始时间)

admin 11-15 10:00 57次浏览

7月29日周五晚,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了《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》和《可转债监管指引》,以上两份文件已于8月1日开始实施。主要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,从信息披露和交易机制两方面规范了可转债上市、转股、回售、下修、强赎、停止交易等存续期的全流程。新规后沪深两市的交易规则大体趋同。随着新规正式实施,相关不确定性落地,可转债市场迎来新规下的新发展机遇。

许多投资者可能特别关注到“沪市交易经手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.004%并双向收取”,足足40倍的增长,是不是特大利空?其实仔细比照可转债相关交易规则就不难发现,深交所早已按照0.004%这个费率征收执行,此次上交所只是把这一标准与深交所设定为一致。同时,从此前的市场行情可以看到,深交所可转债的赚钱效应也并未因此受到明显的影响。因此,相关条款更多只是制度的规范,同时对市场投机炒作行为起到一定的情绪面上的影响,而对于可转债市场的中长期发展并不存在显著的影响。

接下来,我们先来总结一下本次新规的主要内容:

1、开通条件:(6月18日已实施)

新开通可转债权限需要2年交易经验+账户20日日均资产达到10万元。老用户不受影响,新老划断。

另外,如果用户在A券商已经有了2年交易经验,换券商B开通权限无需再等2年,交易经验全市场通用。

2、交易规则(沪深交易所日渐趋同):

可转债最小价格单位,沪市从0.01元调整为0.001元,与深市一致。上市首日开盘价:沪市原开盘价70-150变为70-130与深市一致。沪市交易经手费调整为成交金额的0.004%双向收取,与深市一致。上市首日统一采取57.3%和-43.3%的涨跌幅机制;首日沪深开盘最高价都是130元,停牌至14:57后深市复牌后两次集合竞价、而沪市连续竞价,最高都只能涨到157.3元。上市次日起,设置20%涨跌幅价格限制。超过涨跌幅范围的价格均为无效申报,挂单为废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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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龙虎榜信息披露,上榜条件:

1)上市首日;

2)非上市首日: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±15%的前5只可转债;

3)非上市首日: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%的前5只可转债;

4)异常波动(上市首日不算):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累计偏离±30%;

5)严重异常波动(上市首日不算):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偏离+100%(-50%)或 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偏离+200%(-70%)。

4、强化风险提示: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“Z”标识。强赎或到期赎回的最后3个交易日停止交易。

5、明确上市公司持有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申购或认购、交易或转让本公司发行的可转债,应当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,转股、赎回及回售除外。即:持股5%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纳入短线交易监管:要求股票减持半年内,不得认购可转债;可转债认购后,半年内不得减持。

6、下修信息披露:

明确要求预计满足下修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;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时当日应当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下修,并且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前公告。如果公告不下修,下修计算周期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计算。未及时发布下修公告则视为不下修。下一触发下修条件的日期从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。

7、强赎信息披露:

明确要求预计满足强赎条件触发日前5个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;满足强赎条件当日应当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强赎,并且在次一交易日开盘前公告强赎与否。未及时发布强赎公告则视为不强赎,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强赎。下一触发下修条件的日期从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。如果公告不强赎,需要说明下一次强赎条件的起算时间。还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、持有 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未来6个月内减持可转债的计划。

可以看出,《可转债交易实施细则》和《可转债监管指引》的目标是遏制短期次新债的双高过度炒作,降低换手率和日涨跌幅。但可转债的T+0内核优势、以及下修回售强赎机制不变,利好可转债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。监管的政策方向是打压短期炒作行为,保持可转债长期稳定运行。可转债市场依旧是上市公司补充和优化融资结构的方式。本次新规长期来说利好可转债市场运作。